大學核心課程選課二年級學生須知(於2023-24年度入學)
香港中文大學
註冊及考試組
舊學制學生應遵守大學所訂之全日制本科生總學則。 學生在選課前亦應留意以下在總學則節錄相關學則條例。
4.0 註冊
4.1 申請人獲錄取編入本校審定課程後,須於指定日期繳交各項費用,並於教務處辦理註冊手續,自其首次註冊日起取得學籍。獲取錄的申請人,在極為特殊情況下始得申請延遲首次註冊,該申請須以書面向教務長提出。
4.2 學生每學年須於指定日期辦理選課手續。學生在指定期限後未有選課,會被要求休學或被視作自動退學。
4.3 學生未能於指定日期內選課者,須事前以書面向教務長申請延期。
4.4 除事先獲得其所屬學院院務會批准者外,學生不得同時在本校或任何專上院校修讀或從事其他可獲致學位、文憑或證書之課程或研究,違者須自本校退學。
4.5 除事先獲所屬學院院務會批准者外,修讀全日制課程之學生不得在學期中擔任任何有薪或無薪之全職工作。
4.6 學生註冊用之姓名應以其香港身份證或護照內所載為準。
4.7 學生之姓名、住址或其他註冊資料如有更改,應立即通知教務長。
4.8 已獲本科考試委員會建議畢業或已退學的學生,在極為特殊情況下始得申請更改其註冊資料,該申請須具理據以書面提出,並獲教務長批准。
4.9 曾自本校退學之學生,在極為特殊情況下始得以書面向教務長申請恢復學籍。該申請須經有關之學院院務會考慮。學生如因學業成績欠佳而被飭令退學,或自動退學以逃避被飭令退學,均不得恢復學籍。
6.0 科目規定及豁免
6.1
(甲)中六及中七入學學生須分別修畢科目一百二十三及九十九學分,始准畢業。
(乙)第二年入學學生須修畢科目至少六十六學分,始准畢業。
6.2
(甲)中六或中七入學學生畢業前一般須修畢由其主修課程修讀辦法規定可達七十二學分之科目,其中指定科目並須達至規定之最低成績;惟可獲致專業資格或跨學科之主修課程,所規定修讀之科目得超逾七十二學分。
(乙)持副學士學位之第二年入學學生畢業前須修畢由其主修課程修讀辦法規定可達六十四學分之科目,其中指定科目並須達至規定之最低成績;惟可獲致專業資格之主修課程,所規定修讀之科目可達六十七學分。
(丙)持高級文憑之第二年入學學生畢業前須修畢由其主修課程修讀辦法規定可達五十九學分之科目,其中指定科目並須達至規定之最低成績;惟可獲致專業資格之主修課程,所規定修讀之科目可達六十二學分。
6.3 副修課程應修科目由十五至三十學分不等。
6.4
(甲)中六及中七入學學生畢業前亦須修畢下列各項:
(一)體育科目兩學分(須於首修業年修讀);
(二)經大學及該生所屬書院規定之通識教育科目十五學分(對修讀經教務會特准主修課程之學生,此通識規定得酌減三學分);
(三)學院語文規定;
(四)資訊科技能力測試;及
(五)基礎規定(只適用於中六入學學生)。
(乙)第二年入學學生畢業前亦須修畢下列各項:
(一)體育科目一學分;
(二)經大學及該生所屬書院規定之通識教育科目七學分(持副學士學位入學學生)或九學分(持高級文憑入學學生);
(三)資訊科技能力測試;及
(四)語文規定三學分(只適用於持高級文憑入學學生)。
6.5 學生如有任何必修科目不及格,須重修該科目或修讀經有關學系核准之代替科目。
6.6 學生具有認可之學歷者,得按規定辦法獲豁免若干畢業所需之科目及/或學分;惟經獲此項豁免之學生仍須符合下列規定及本學則第 5.4 條所載規定,始准畢業:
(甲)在本校至少已修畢科目六十學分;
(乙)在本校至少已修畢其主修規定達三分之二;及
(丙)在本校至少已修畢其副修規定達三分之二(擬以兼獲副修學歷畢業者適用)。
7.0 課業負荷
7.1 學生於其常規修業期限內的每學期修課不得少於十二學分,本學則第 7.3 條所述首次被列為或續為試讀生者除外。
7.2 除經其主修學系事先核准多修者外,學生每學期修課不得多於十八學分。學生於任何學期修課一概不得多於二十一學分。
7.3 首次被列為試讀生的學生最高課業負荷為每學期十五學分,續為試讀生者最高課業負荷為每學期十二學分。
7.4 學生於每一暑期修課不得多於六學分,於每學年修課一概不得多於四十八學分。
8.0 選課
8.1 學生須依照其主修及/或副修課程之修讀辦法選課,並須確保能按時修畢畢業所需之各項課業。
8.2 學生不得重修已修畢並獲及格成績之科目或經獲豁免之科目;惟按本學則規定必須重修者除外。
9.0 退選及加選
9.1 學生在學期授課開始後擬退選或加選科目,須按照教務會不時決定的程序及期限辦理。
9.2 凡學生退選科目而未按規定程序辦理者,該科成績作不及格計算。
香港中文大學
註冊及考試組
新學制學生應遵守大學所訂之全日制本科生總學則(適用於二零一二至一三年度及以後入讀新學制的學生)。學生在選課前亦應留意以下在總學則節錄相關學則條例。
4.0 科目規定及豁免
4.1 入讀常規修業期限為四年的課程的學生須修畢科目一百二十三學分,始准畢業。入讀常規修業期限為四年以外的課程或具認可學歷入讀資格及/或獲學分豁免的學生須修畢由本校及主修課程規定、列載於附件及各課程修讀辦法的學分及其他規定。
4.2 學生得報修一項或以上副修課程,並須修畢由副修課程規定、列載於附件的學分。
4.3 入讀本校的學生須於畢業前修畢由教務會不時決定,並列載於附件及有關課程修讀辦法的大學核心課程規定。
4.4 具有認可大專學歷的學生,得按規定程序獲豁免若干畢業所需科目及/或學分;惟獲此項豁免的學生仍須符合下列規定及本學則第 3.3 條所載規定,始准畢業:
(甲) 在本校至少已修畢科目六十學分(持副學士學位/高級文憑入讀的高年級生學額,及本科雙學位課程夥伴大學學額);六十六學分(本科雙學位課程本校學額);七十二學分(常規修業期限為四年的課程);九十六學分(常規修業期限為五年的課程);一百二十學分(常規修業期限為六年的課程);
(乙) 在本校至少已修畢其主修規定達三分之二;及
(丙) 在本校至少已修畢其副修規定達三分之二,如適用。
5.0 課業負荷及選課
5.1 學生於其常規修業期限內的每學期修課不得少於九學分,亦不得多於十八學分,本學則第 5.2 條所述首次被列為或續為試讀生者除外。學生於每一暑期修課不得多於六學分,於每學年修課一概不得多於三十九學分。
5.2 首次被列為試讀生的學生於每學期修課不得多於十二學分,續為試讀生者於每學期修課不得多於九學分。
5.3 雖有本學則第 5.1 條規定,在特殊情況下,按教務會不時決定的情況獲主修課程建議及教務長批准的學生,可於每學期修課少於九學分或多於十八學分,或於每學年修課多於三十九學分。學生未獲批准而(甲)在指定期限後未有選課,會被要求休學或被視作自動退學;或(乙)選課多於規定的最高課業負荷,將按需要被要求退選適量的科目。
5.4 學生獲選為大學或書院學生會會長或大學學生會副會長者,如認為會務足以影響其學業,得將已獲有關院務會准許的減低課業負荷的建議,以書面向教務長申請。該生任大學或書院學生會會長或大學學生會副會長期內,可於每學期修課不少於六學分,為期不得超過連續兩學期。該生須照常繳交一切規定費用。此特許以一次為限。
5.5 按本學則第 5.4 條規定獲減低課業負荷的學生,其領取各項學業獎及助學金的資格將不受影響。
5.6 學生如有任何必修科目不及格,須重修該科目或修讀經有關主修課程核准的代替科目。學生可獲安排補考由主修課程指定的科目,如補考不及格,則須重修科目。
5.7 學生不得重修已修畢並獲及格成績的科目;惟按本學則規定必須重修者除外。
6.0 退選及加選
6.1 學生在學期授課開始後擬退選或加選科目,須按照教務會不時決定的程序及期限辦理。
6.2 凡學生退選科目而未按規定程序辦理者,該科成績作不及格計算。